异议申请人:季**,男,汉族,19 年×月×日生,住潍城区**镇南**村××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异议申请人:张**,女,汉族,19 年×月×日生,住潍城区**镇南**村××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解封季**实际所有的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的拖欠货款。
事实与理由
在申请执行人季小*、左**、孙**与被执行人刘**,就(2014)潍城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季**所有的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的石灰款,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申请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欠异议申请人季**的货款××元,账务
处理中在季小*名下的原因是为了回收货款方便。南*****厂系季**所有,(1994)潍城法*经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为证。因为**厂是个体小生意,为了回收货款方便,一直挂在销售代表名下。1994年至1998年,傅**担任销售代表,在此期间,潍城区市政的货款在账务处理中在傅**名下。从1998年以后,由季小*担任销售,货款又转到季小*的名下。****厂所有权是季**,而不是季小*,所以市政工程公司的拖欠货款属于季**所有。不应做为季小*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对象。自1994年到2008年****厂被废为止,该厂一直由季**个人经营。请求法院依法查明并将该款项解封。
此致
潍城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季**、张**
2014年7月29日
附:(1994)潍城法*经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