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袁刚平、余春红律师
通讯地址:贵阳市XX
联系电话:18798073827(袁)、15285640783(余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调取被告人袁moumou、刘moumou、邓moumou(另案处理)2015年2月3日考勤记录
申请理由:作为被告人袁moumou的辩护人,因在会见袁moumou 过程中,其本人陈述在2015年2月3日凌晨他并没有上班,不在犯罪现场、无作案时间。故,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此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