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xx律见字第098号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身份证号:××××)的委托,指派陈xx律师、陈xx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王××(身份证号:××××)自愿于二0一三年x月x日在xx市xx路xx号xx大厦8楼A座xxxx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订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王××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3、现场第三方证明人李××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xxxx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xx、张xx
二0一三年x月x日
附:遗 嘱
立遗嘱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83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陈xx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xxxx律师事务所陈xx律师、张xx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上海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王××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定陈xx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上xxxx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王xx
代书人:陈xx律师
证明人:李xx
时 间:二0一三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