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XX县人民政府,地址:XX县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XX,系县长职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大竹县竹府办(2010)89号《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终止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水面承包经营合同的通知》;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从2010年6月至判决生效,因停止经营鱼塘的损失64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10月30日原告与大竹县人和乡青春村委员会(现改名为天宝村)签订了《大竹县白塘水库渔业生产承包经营管理合同》,承包期限为20年,从2003年 月 日到2024年 月 日,当水库承包到2010年6月时,大竹县人和乡天宝村委员会依据大竹县竹府办(2010)89号《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终止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水面承包经营合同的通知》,要求与原告终止白塘水库承包经营合同,并不得向鱼塘投放各类鱼苗、饲料及添置其他固定设施资产。被告大竹县人民政府在认定原告所承包的白塘水库为当地人民群众的饮用水的认定事实错误,因此,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的关于停止原告所承包的经营水库通知是错误的,且在终止原告承包的水库合同,在原告多次要求协商的情况下,并没有对原告进行合理赔偿,对原告造成了损失。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