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社保的劳动争议案子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申请人:张XX,女,汉族,生于197X年X月8日,高中文化,万源市XX大酒店职工,联系电话:135XXXX
申请人:郭XX,男,汉族,生于19X1年8月1X日,高中文化,万源市XX大酒店职工,联系电话:13XXXX
委托代理人:李显诗,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源市XXX大酒店,地址:万源市太平镇裕丰街,办公室电话:86XXX7或8XXX
法定代表人:曾XX
案由:劳动争议仲裁纠纷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确认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二、请求依法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张XX给付养老保险金8993.4元(由于被申请人拒缴养老保险金,申请人自己已缴纳),请求判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郭XX补交社会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分别向二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10580元、10580元;分别支付加点加班费8852.04元,6581.6元,休假日加班费7344.96元、8727.1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204.02元、2197.84元
四、请求依法判决解除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分别支付二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246元,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为申请人张XX交生育保险。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分别返还扣押二申请人的300元的储备金。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张XX、郭XX分别于2008年6月13日、5月24日被被申请人万源市XXX大酒店试用及培训,二申请人于2008年7月28日正式被被申请人万源市XXX大酒店聘用为客房部的员工。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万源市XXX大酒店每天工作时间为九个小时,每周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都未休息,但从来没有享受法定加班工资待遇,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还分别扣押了二申请人300元的储蓄金。
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劳动法颁布之后,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以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和支付加班工资,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报酬。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望仲裁委依法支持其申请事项,早日裁决。
此致
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XX
郭XX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