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男,1975年2月23日生,重庆市丰都县人,住该市县XX镇X村X组。被申请单位:丰都县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保合镇人民政府镇长)
复议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单位毁损申请人承包的耕地侵犯申请人对耕地的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向申请人赔偿损失。
2、赔偿申请人被侵犯耕地使用权的耕地中种植的核桃树、黄桅子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11年元月15日,申请人从重庆返回住所地,发现申请人承包经营的耕地(位于XXX村X组秦家大田边)全部被挖掘机深挖毁坏并整平为一块大坝。经了解,原来是被申请单位用于建设村委会议楼、办公楼、活动室、球场及相关配套设施。因其事前未与申请人就耕地使用权、经营权及对经济林木毁损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协商,也未通知申请人清点种植的经济林木株数,也未进行任何补偿。并且,被申请单位也将挖倒的经济林木私自作了处理。
2011年2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单位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找到被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X理论,X镇长略看申请后,口头告知不予受理,故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占用耕地,且其占用的耕地不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规模范围内。该行为还违反了该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对耕地的使用权。同时,也未依照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等的相关规定给予申请人的补偿和赔偿。
申请人依《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被申请单位)提出赔偿请求,该请求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不给予出具任何收讫凭据。且耕地的破坏,经济林木的毁坏已不能恢复原状,依《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四)、(八)项规定,被申请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因被申请单位违反法定程序,超越并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复议范围。申请人根据该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侵犯的自然资源使用的权行为的先复议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故依法提起复议。
此致
丰都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