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 (一审不作为类行政案件用)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_________因要求被告(行政主体名称)_________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其他行政义务),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后,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告________提出……申请。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 ________诉称:……(概括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被告________辩称:……(概括被告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的,写明:“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
第三人________述称,……(概括写明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向被告提出……申请事项:……(概括写明证据的名称、时间、内容)。经质证,被告认为……(写明被告提出异议的理由,如无异议,应予说明。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所列情形的,则此项不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