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你单位)申请办理 公证事项,经本处审核调查,认为 (不真实或不合法或不可行又坚持不接受本处的修改建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本处决定不予公证。特此通知。
如对本处的不予公证的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向(或县、市、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最后决定。
公证处
主任
(签名或盖章)_________
年 月 日
(公章)
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当事人仍坚持要求办理,公证机构必须发给“拒绝公证通知书”,并且告知对拒绝公证不服的申诉程序和申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