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民催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报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写明票据名称及其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向本院
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
在××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