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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书(适用于外国公民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或弃婴的情况)

(  )  字第  

  

  收养人:    ,男,      日出生,现住  国____________________
          ,女,      日出生,现住  国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收养人:    ,男(女),      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
  送养人:    (社会福利机构全称),法人代表    [男(女),      日出生],地址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收养人      夫妇与被收养人   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全称)的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    (男(女),       日出生)}商定,[并征得被收养人    的同意,]由         收养    为养子(女)。收养人、送养人已自愿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章规定的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保证不解除该收养关系。其收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关系自     日依法登记之日起成立,并不可撤销。    的养父,    的养母。(  改名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附:本格式适用于外国公民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或弃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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