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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2010)普行初字第20号

  原告***,经营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不服被告***于****年**月**日对其作出(*)城管限拆字[****]******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一案,本院已于**** 年**月**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涉民事争议已经协商解决,对被诉行政行为无异议,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忠
审 判 员 朱晓文
审 判 员 彭瑞祖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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