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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 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 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 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 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 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 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 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 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 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 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样式1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制订,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 事实、证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判处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处罚,或者宣告无罪等处理决定时使用。 二、本判决书样式由首 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名称;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人民法院均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 2.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的顺序号组 成。如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1998年立案的第18号刑事案件,表述为“(1998)金刑初字第18号”。案号写在文书名称下一行的右端,其最末一 字与下面的正文右端各行看齐。案号上下各空一行。 3.公诉机关,直接写“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之间不用标 点符号,也不用空格。 4.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在审判经过段的“出庭人员”中写明(未出庭的不写)。 5.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有变化时,应在样式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改动: (1)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应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加以注明。 (2)被告人的 职业,一般应写工人、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等;如有工作单位的,应写明其工作单位和职务。 (3)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应写被告人准确的出生年月日; 确实查不清出生年月日的,也可以写年龄。但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必须写出生年月日。 (4)被告人曾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在限制人身自由 期间有逃跑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写明其事由和时间。 (5)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等羁押时间,以便于折抵刑 期。 (6)被告人项内书写的各种情况之间,一般可用逗号隔开;如果某项内容较多,可视行文需要,另行采用分号或者句号。 (7)被告人的住址应写住所所 在地;住所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8)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主从关系的顺序列项书写。 (9)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在其中 文译名后用括号写明其外文姓名、护照号码、国籍。 6.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写明被告人基本情况之后,另行续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 工作单位和职务以及住址。 7.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即“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是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 单位推荐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辩护人是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的,还应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辩护人如果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写为“指定辩护人”, 并在审判经过段中作相应的改动。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并各有辩护人的,分别在各被告人项的下一行列项书写辩护人的情况。 8.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段中检 察院的起诉日期为法院签收起诉书等材料的日期;出庭的被告人、辩护人有多人的,可以概写为“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如系检察长、副检察 长、助理检察员的,分别表述为“检察长”、“副检察长”、“代理检察员”。 9.对于前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作出无罪判决,人民 检察院又起诉的,原判决不予撤销,但应在案件审判经过段“×××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一句前,增写“被告人×××曾于×××× 年××月××日被×××人民检察院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 10. 对于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重审以后,在制作判决书时,在“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句之后,增写以下内容:“于××××年××月××日作出 (××××)×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 (××××)×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事实 事实是判决的 基础,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根据。制作判决书,首先要把事实叙述清楚。书写判决事实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样式规定,事实部分包括四个方面的 内容: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并分四个自然段书写,以充 分体现控辩式的审理方式。 2.叙述事实时,应当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 等内容,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的,不能认定。 3.叙述事实要层 次清楚,重点突出。一般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按罪行主次的顺序叙述;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以 先综述集团的形成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顺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4.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做 到:(1)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无需举证的事实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才能认证;未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不能认 证。(2)特别要注意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犯罪事实。防止并杜绝用“以上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的抽象、笼 统的说法或者用简单的罗列证据的方法,来代替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法官认证和采信证据的过程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出来。(3)证据要尽可能写得明 确、具体。证据的写法,应当因案而异。案情简单或者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集中表述;案情复杂或者控辩双方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分析、认证;一人犯数罪或 者共同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叙述证据或者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主张中可不予叙述,而只在“经审理查明”的 证据部分具体表述,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5.叙述证据时,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安全和名誉。 (三)理 由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其核心内容是针对案情特点,运用法律规定、政策精神和犯罪构成理论,阐述公诉机关的 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判决结果打下基础。书写判决理由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理由的论述一定 要有针对性,有个性。要注意结合具体案情,充分摆事实、讲道理。说理力求透彻,逻辑严密,无懈可击,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防止理由部分不说理 或者说理不充分,只引用法律条文,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切忌说空话、套话,理由千篇一律,只有共性,没有个性。尽量使用法律术语,并注意语言精 炼。 2.确定罪名,应当以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后定轻罪;共同犯 罪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次确定首要分子、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教唆犯的罪名。 3.如果被告人具有从 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等一种或者数种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 4.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明是否予以采纳,并 阐明理由。 5.判决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应当包括司法解释在内。在引用法律条文时,应当注意: (1)要准 确、完整、具体。准确,就是要恰如其分地符合判决结果;完整,就是要把据以定性处理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全部引用;具体,就是要引出法律依据条文外延最小 的规定,即凡条下分款分项的,应写明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有的条文只分项不分款的,则写明第几条第几项。 (2)要有一定的条理和顺序。一份裁判文书应当 引用两条以上的法律条文的,应当先引用有关定罪与确定量刑幅度的条文,后引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条文;判决结果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内容 的,应当先引用适用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适用附加刑的条文;某种犯罪需要援引其他条款的法定刑处罚(即援引法定刑)的,应当先引用本条条文,再按本条的规 定,引用相应的他罪条文;一人犯数罪的,应当逐罪引用法律条文;共同犯罪的,既可集中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也可逐人逐罪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 (3)引用 的法律依据中,既有法律规定又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先引用法律规定,再引用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适用修订前后刑法的,对修订前的刑法,称“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修订后的刑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又称“主文”)是依照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对被 告人作出的定性处理的结论,应当字斟句酌,认真推敲。书写判决结果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判处的各种刑罚,应按法律规定写明全称。既不能随意简化, 如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简写为判处“死缓”;也不能“画蛇添足”,如将宣告缓刑的,写为“判处有期徒刑×年,缓期×年执行”。 2.有期徒刑 的刑罚应当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的折抵办法以及起止时间。本样式系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模式设计起止时间的。如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起止时间表述 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如系判处管制的,表述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关于对三类特殊案件判决结果的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七)项的规定,对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在判决结果中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依照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对被告人死亡 的案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在判决结果中宣告“被告人×××无罪”。 4.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将“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作为判决的理由,而不应当作为判决的主 文。 5.追缴、退赔和发还被害人、没收的财物,应当写明其名称、种类和数额。财物多、种类杂的,可以在判决结果中概括表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 件。 6.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然后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切忌综合(即“估堆”)量刑。 7.一 案多人的,应当以罪责的主次或者判处刑罚的轻重为顺序,逐人分项定罪判处。 (五)尾部 1.如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 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在交待上诉权之后,另起一行写明:“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2.判决书的尾部应当由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 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合议庭成员有陪审员的,署名为“人民陪审员”;合议庭成员有助理审判员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担任合议庭审判长 的,与审判员担任合议庭审判长一样,署名为“审判长”;院长(副院长)或者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的,应当担任审判长,均署名为“审判长”。 3.判决 书尾部的年月日,为作出判决的日期。当庭宣判的,应当写当庭宣判的日期;定期或者委托宣判的,应当写签发判决书的日期(裁定书亦同)。当庭宣告判决的,其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仍应当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4.判决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此句文字应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 本与原本核对无异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年月日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 三、本说明可供制作其他刑事诉讼文书时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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