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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回避申请书

案号

 

申请人

 

回避人

 

回避方式

 

申请回避理由

 

申请时间

 

审批意见

年  月 

  

    注:1、对回避申请应在7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回避的决定。
    2、对回避的决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附:
  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和《人事争议处理办事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供自行要求回避和申请他人回避的人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回避申请人,可以是人事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和其他人员。对回避申请的审批,应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事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并填写审批意见,以供存档备案。
  四、“案号”是指本案“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 人仲案字[  ]第__号”。
  五、准予或不准予回避的通知方式,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书面通知以仲裁决定书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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