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项目 | 变更前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发 证 机 关 填 写 | 税务登记 | 字轨 | ||
号码 | ||||
发证日期 | ||||
社保登记 | 社保登记证编码 | |||
发证日期 | ||||
变更后工伤保险类别 | ||||
备注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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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签章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征收机关立户 |
填 表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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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费)人办理变更登记,应当自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之日起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包括地方税务登记、注册登记、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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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费)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供变更后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1份;及以下涉及项目的相应材料(所有材料复印件请统一使用A4复印纸):A,名称、营业范围变更,应提供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B,地址变更,应提供《房地产税源情况表》3份及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借用或赠予须提供产权证明及协议证明等);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应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D,注册资金、股东变更,应提供更新后的验资报告(须验资机构盖章确认)、股东会议纪要(加盖公章)、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个人股东)复印件各1份;E,改制企业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F,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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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以上变更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应缴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经审核后换发新证。不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如变更股东,实行备案制度,只填本表,不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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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以上变更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的,应缴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经审核后换发新证;对以上变更不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的,实行备案制度,只填本表,不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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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缴费人经营范围变更如影响工伤保险类别变更的,应从变更次月起按地税机关核定的新工伤保险类别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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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表一式四份,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经原发证地税机关审批办理变更登记后,一份退还申请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