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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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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

 

 

 

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核定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件编号:

户籍所在地: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同、小 区、村)   号(楼)   单元     

现居住地址: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同、小 区、村)   号(楼)   单元     

通讯地址:                                    邮编: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监制

 

 

     

 

一、核定表封面及表中第1-4页由申请家庭填写;第5-9页由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填写,其中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页不够的,可以复印加页;第10-12页由街道(乡镇)、区(县)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成员较多,收入情况证明栏不够,可复印空白表后填写。

二、本表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填写的专用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应具有北京市户口,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收入和总资产净值符合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准入标准,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

三、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表格填写一式三份。

四、封面中登记编号由工作人员统一填写,不需申请家庭填写。

五、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六、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填写、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七、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应如实填写,在职人员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准盖章并签字;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由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发放单位盖章签字;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申请家庭收入证明中“上年本人收入合计”为家庭成员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当月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申请时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的准入标准,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八、特殊情况家庭认定:

被拆迁家庭包括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的住房困难家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家庭。

严重残疾人员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区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人员的家庭。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以上患有经医疗卫生部门确定的特殊病种的家庭。

优抚对象应当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优抚证件,包括:《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身份的相关证明。

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但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是指,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及《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京建住[2007]117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通过但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九、收件日期为申请家庭按要求交齐各种材料的正式受理日期。

 

 

申请家庭成员情况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身份证件编号

户口所在地

户籍性质

工作学习单位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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