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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填发税务机关

                   (签章)

 

   附:

  1.本送达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向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时使用。

  3.“送达文书名称”栏,填写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4.“受送达人”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受送达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

  5.“送达地点”栏,填写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

  6.“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并加盖公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

  7.“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为个人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受送达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在的,由其代理人或其他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员在此栏签字,并加盖受送达人公章。

  8.“受送达人拒收理由”栏,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签收人拒收时,由送达人填写此栏。

  9.“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拒收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在此栏签名或盖章,不应由税务人员签名或盖章。

  10.本送达回证为A4竖式,随同送达的税务文书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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