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内任何人员不准在外私自接案,不准私自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
2.私自接案者一经发现,按其收费数额照司法部收费标准的3倍以下处以罚款:
(1)合作人从本人办案提成或年终分红中扣除;
(2)律师(含兼职律师)从其办案提成中扣除。
3.接案除按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准承办律师私下收费,有违反者一经发现,按收取费用数额的3倍以下处以罚款。
4.以所名义接案、收费者需报告,经所领导批准后接办,结案后,将结果按规定呈文存档。
5.下列案件经所领导同意后酌情减免收费可以接办:
(1)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减免收费的案件;
(2)老少边穷地区无支付能力人的案件;
(3)涉及抚养、赡养、工资的案件;
(4)涉及本所人员亲属、师生、朋友的人身、财产、名誉等案件。
以上所列案件均应在结案后,按规定呈报存档。
6.处罚决定由合作人会议作出,由所主任通知会计直接扣划,处罚决定及结果需记录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