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企业年终奖金发放细则

        1.为酬本企业员工一年来的辛勤,特制定本细则。

 

    2.本企业正式员工年终奖金的发放核计,悉依本细则办理。

   

    3.员工于当年101日(含)以前转正者,均予办理。其计算方式自转正之日起为计算日期,并照下表规定核计。

 

转正服务月数

奖金天数

备考

3个月

7天半

1.本表所指月份以足月计

6个月

15

2.奖金数包括职务加给

9个月

22天半

 

12个月以上

30

 

 

4.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加发奖金;

1)记大功1次,加发相当30天薪金的奖金。

2)记小功1次,加发相当10天薪金的奖金。

3)嘉奖1次,加发相当3天薪金的奖金。

4)表扬1次,加发相当1天薪金的奖金。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减发奖金:

1)记大过1次,扣减相当30天薪金的奖金。

2)记小过1次,扣减相当10天薪金的奖金。

3)申诫1次,扣减相当3天薪金的奖金。

4)警告1次,扣减相当1天薪金的奖金。

5)旷(工)职者照天数计,每旷1天扣减奖金2天,不足1天者按1天计。

6)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15天者扣减奖金15天,达30天者扣减奖金30天。

7)迟到早退(合并计算)每满3次,扣减奖金1天。

 

6.服务未满1年者,事、病假照比例折算。

 

7.本年度内有功与过两种记录者,可予抵消或抵减。

 

8.本细则所指奖惩等记录,适用于当年度,不得跨越年度计算。

 

9.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年终奖金。

1)辞职或解雇者。

2)资遣者。

3)停薪留职者。·

4)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

 

10.顾问人员、试用人员、临时人员一律不发年终奖金。

 

11.年度的计算由每年11日起至1231止。

 

12.服役复职人员,其当年度的奖金从复职之日起算,不足3个月者不发。

 

13.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