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企业各级职员的考绩,除副经理级以上职务者依企业章程办理外,其他职员分为期中考绩及期末考绩两种,期中及期末考绩的平均数为年度考绩。
第二条 本企业考核各级职员成绩的记录,作为升职、升级、调迁、退职、核薪及发放年终奖金之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各级职员考核成绩记录,均由人事主管秘存,企业除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四条 经办考绩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以公正、客观的评议,不得泄漏或拘私,违者给予惩处。
第五条 本企业编制内各级职员遇有出缺或企业扩编增加员额时,考绩优异人员,予以优先递补。
第六条 本企业考核工作为组长考核一般职员,主任考核组长及副组长,经理考核主任、副主任,经理级人员由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考核。
第七条 期中及期末考核系各级主管对所属职员平日的工作、能力、品德、学识、服务精神随时所做的考核,并记录于期中及期末考绩表内,作为年度考绩计算资料。
第八条 本企业各级职员期中考绩应于当年7月1日以前完成,期末考绩应于翌年元月1日以前完成。
第九条 有下列业绩之一者,视其原因、动机、影响程度报请升级、记大功、记功、嘉奖、晋级等奖励,并列人考绩记录。
1.对本企业业务上或技术上有特殊贡献,并经采用而获显著绩效者。
2.遇有特殊危急事故,冒险抢救,保全本企业重大利益者。
3.对有危害本企业产业或设备的意图,能预先觉察,并妥为防护消灭,因而避免损害者。
第十条 有下列事实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报请免职、记大过、记过、申诫、降级等处罚,并列人考绩记录。
1.行为不检,屡诫不听或破坏纪律情节重大者。
2.遇特殊危急事变,畏难逃避或救护失时,致使本企业或公众蒙受重大损害者。
3.对可预见的灾害疏于觉察或临时处置失当,致使本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害者。
4.对本企业的重大危害,因循瞻顾或隐匿不报,因而贻误时机使本企业遭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将各级职员勤惰及奖惩资料填妥送请总考。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年度考绩:
1.到职未满半年者;
2.留职停薪及复职未达半年者;
3.己征召人伍者;
4.曾受留职察看的处分者;
5.中途离职者。
第十三条 不得参加年度考绩的人员,仍应填写勤惰及奖惩资料备查,但应注明不参加考核字样及原因。
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所称不得参加年度考核人员,除四、五项留职察看及中途离职者不发年终奖金外,其第一、二、三项得酌予发给年终奖。
第十五条 年度考绩依成绩分下列五等:绩一等:90分以上,年度考绩满卯分以上者,列为一等,升职一级,或加薪10级。
二等:80一90分,年度考绩在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列为二等,加薪5级。
三等:70~79分,年度考绩在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列为三等,加薪3级。
四等:60一69分,年度考绩在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列为四等,加薪1级。
五等:59分以下,年度考绩未满60分者,列为五等,薪金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 年度内曾受奖励或惩戒者,其年度考绩应增减之分数依下列规定:
1.记大功一次加10分,记功一次加5分,嘉奖一次加2分。
2.记大过一次减10分,记过一次减5分,申诫一次减2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一等。
1.曾受任何一种惩戒。
2.迟到或早退共达10次以上者。
3.请假超过限定日数者。
4.旷职达一日以上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人二等及三等。
1.在年度内曾受记过处分者。
2.迟到或早退20次以上者。
3.旷职二日以上者。
第十九条 请假、迟到、早退及旷职除前两条的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扣减年终奖金。
1.事假:每超过一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其底薪1/300
2.病假:除经特准者外,每超过一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其底薪1/60o
3.旷职一天,于年终奖金内扣减叹l)元。
4.迟到四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300元。
第二十条 本办法呈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