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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商标复审终局裁定通知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

“时珍”商标驳回复审终局裁定的通知

 

       卷烟厂:

  你厂对在卷烟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时珍”商标驳回不报,申请复审。经复审,我会认为:

  李时珍是驰名中外的我国明代医药学家。用家喻户晓的医药学家的名字做商标,对其所使用的商品具有宣传性,可刺激人们的消费欲望。而卷烟是一种危害人体健康的特殊商品。据此,在卷烟商品上使用’‘时珍”做商标将在消费者中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9)款规定,终局裁定:你厂在卷烟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时珍”商标仍予驳回。

 

                                                                日(章)

 

  

    附:驳回商标复审终局裁定通知书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的复审申请进行终局决定后,将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的一种批复性文书。

  在写作形式上,与行政公文的格式相同。包括文书名称、通知文号、申请人名称、通知正文、终局裁定日期、公章等项。正文一般要写清三个方面的内容:①终局裁定缘由;②终局裁定理由;③终局裁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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