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___________,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 ) 执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限制____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证件。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_________的出境限制。
执行员__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
二、正文
1.采取边控措施的情况。表述为:“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 ) 执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限制________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证件。”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边控裁定书的制作日期,文书编号,边控对象的姓名。
2.然后写明解除边控的理由,如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4.裁定内容。表述为:“解除对________的出境限制。”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