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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完成一定行为委托书

____人民法院

代为完成一定行为委托书

( ) 执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院执行的________________一案,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指定的行为,由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行为系可以替代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完成。

 

附:

 

 

 

____________

__________(院印)     

 

注: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二、正文

1.抬头写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2.案由。在“我院执行的________一案”中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3.委托代为完成一定行为的原因。表述为:“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指定的行为,由于被执行________人应当履行的行为系可以替代履行。”在其中的空白处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4.委托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完成。”在其中的空白处写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5.附项。应将指定的代为完成的行为的内容写清楚。

 

三、尾部

1.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2.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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