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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驳回执行异议)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本院在执行________一案中,案外人________________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l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

 

二、正文

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表述为:“本院在执行一案中,案外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提出执行异议的日期。

2.在“经审查,本院认为,”之后的空白处写明驳回执行异议的理由。如证据不足,异议理由不成立。

3.裁定的法律依据。

4.裁定内容。表述为:“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5.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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