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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转让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__,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____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____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____中的投资权益作价____转让给________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执行依据。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

2.写明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的情况。表述为:“于________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执行通知书的制作日期,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执行通知中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以及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3.写明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投资权益的情况。表述为:“现查明被执行人____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____________”。在其空白处依次填写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的名称,以及其享有的投资权益名称及数额。

4.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予以转让的裁定,在事实部分应写上“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等内容,在适用法律条款时应将“第54条第1款”替换为“第55条第1款”。

对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采取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的裁定,在事实部分应写上“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等内容,在适用法律条款时,应将“第54条第1款”替换为“第55条第2款”。

5.裁定内容。表述为:“将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作价转让给”。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名称,裁定转让的投资权益份额,作价数额以及投资权益受让人的名称,包括申请执行人。

6.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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