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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申请书

正式设立民办________学校(教育机构)的申请书

_________:
  我们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获得____________颁发的筹设________学校(教育机构)的批准书。经过____________的筹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筹设工作。现已具备办学条件,达到了设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申请正式设立民办________学校(教育机构),请予批准。


申请人__(签字或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关于正式设立民办________学校(教育机构)的申请书

____________:
  为了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请予批准。


申请人____(签名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附: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有关材料。
      3.资金、校产方面的有关材料。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注:
    1.直接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要注意:(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不得具有下列情形,否则,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幕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4)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4.经过筹设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书向原批准筹设的教育行政机关提交;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必须向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关于审批权限的具体规定,一般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来设定。各地的规定大同小异,比较一致的规定是:(1)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和师范类、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2)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47,业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中等专业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4)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等教育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5)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但市辖区范围内的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6)小学、幼儿园和初等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人民欢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7)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侧支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民办学校的设立申请,由与较高办学层次相应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并由审批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权限在法定时限内分别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由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后,应当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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