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第 号
兹证明出租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与承租方代表 (承租经营者)〔或承租方 〕于 年 月 日在 (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和《 》(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年 月 日
附:
1、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租赁双方的申请,依法证明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真实、合法的活动。凡经公证机构审查认为真实、合法的合同内容,公证机构会依法出具公证书;对当事人的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则会拒绝办证。
2、本例格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租赁合同;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在证词中列明;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