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支付令
(督促程序用)
( ) 民督字第 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简要写明申请人提供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证据),要求被申请人 给付(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名称和数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的条
件,依照该法第191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 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 (写明应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名称和数量,以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的货币种类和数额)。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________________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附: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指令债务人清偿已到期的金钱、有价证券债务的法律文书。支付令应记明以下事项:
第一,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第一, 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第三,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四,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第五,诉讼费用的承担、货币的种类、数额。
支付令应向债务人本人直接送达,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