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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一)

(   )____字____号

  兹证明______(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______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______法》(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债权文书;
  2.有担保的,担保人应在证词中列明;
  3.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4.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面前”一句不写。

   附: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指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无疑义的追偿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

    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有:①涉及不动产转让的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②一般债权文书可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③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机构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都会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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