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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执行通知书

__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执字第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或本院)于____________日作出的(      字第   ________,已于____________日发生法律效力。于____________日向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________________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___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____元(其中本金____元,利息____元,违约金____元);

2)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____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到____________日止);

3)负担案件受理费____元,申请执行费____元,其他诉讼费用____元。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执行员: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院印)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二、正文

1.抬头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2.说明执行依据。表述为:“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   )字   第号__________,已于_______________日发生法律效力。”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制作日期,文书编号以及文书名称,生效日期。

3.立案情况。表述为:“于_______________日向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_______________日依法立案执行。”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名称,或委托、或移送、或报请执行的单位或部门名称,申请(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日期,强制执行案件的来源(申请、委托、移送、报请),立案日期。

4.发送执行通知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其中的空白处填写指定履行的期限。指定履行期限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根据本案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宜过长,以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5.写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缴纳罚款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元,利息_____元,违约金_____元);这一项写明被执行人应当给付债权人的债务数额总数,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各多少元,具体数额依生效法律文书来确定。

2)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_____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计算到_______________日止);

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设定的一种责任,虽然也具有补偿损失的意义,但主要是惩罚性质,是对不履行判决行为的惩罚。在具体处理上,应将判决中确定的全部本金和利息(无论是一般利息还是罚息)加在一起,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本金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条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1倍。可见,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用于金钱债务的执行,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而非法院执行通知书中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期间届满之日起,因此,即使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但超过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没有指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如何确定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时间?举例说,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元”,但没有同时确定被告何时开始向原告赔偿;或者一审判决确定了被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二审判决时已过这一期间,且二审判决只写明“驳回上诉、维护原判”,没有另行指定履行债务的期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时间。我们认为,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被执行人就负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只是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催促,并不意味着在此时被执行人才开始负有履行义务。因此,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没有确定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间情况下,其应承担的迟延履行责任应当始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部分履行了义务,是否还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部分履行了义务,意味着没有完全依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因此,被执行人理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但是,对于已经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的部分,应当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被执行人无须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例如,法律文书指定被执行人应当在78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0万元,结果被执行人在此期间只支付了其中的一半即15万元,剩下的15万元迟迟没有履行。为此,被执行人应当对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的另外一半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_____元,申请执行费_____元,其他诉讼费用_____元。

4)写明开户银行和账号。

6.写明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即“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

   

三、尾部

    1.执行员署名。

    2.写明执行员联系电话。

    3.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4.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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