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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执行申请)

 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字第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_____________一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_________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即______人民法院”。法院名称一般应当与院印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市、自治区名称。法院名称应当写全称,如果是涉外执行文书应当在法院的前面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名称,一般用2号老宋体字。

2.文书名称,即“民事裁定书”。文书名称应当写在法院名称的下一行,一般用1号老宋体字。

3.文书编号(案号),即“( ) 字第 号”。文书编号用3号仿宋体字。文书编号的内容和顺序为:

1)年度。在括弧中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年度(用阿拉伯数字),如:“(2006)”;

2)制作文书的人民法院的简称。通常是把人民法院名称中的具有代表意义的一个字作为简称,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可简称为“朝”,

3)案件类别。民事案件简称为“民”;行政案件简称为“行”。

4)执行程序的代字,即“执”。

5)案件的顺序号。即本类文书年度内发文序号,一般是从1号开始逐次填列。

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年制作函0-24个执行程序民事裁定书的文书编号可写为:“(2006)朝民执字第24号”。

应当注意的是,文书编号应当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统一编制案号,同一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文号应当统一;同一执行案件需制作多份执行文书时,应在原案号不变的基础上,在文号尾部加“一X”。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填写当事人基本情况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应在其中文译名后用括号写明其外文姓名、护照号码、国籍。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4)当事人有两人以上的,一般按主张权利的大小顺序列项书写。当事人有两人以上的,分别在各当事人项的下一行列项书写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各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二、正文

1.表明申请执行的时间和案由。在“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本院申请执行其与_________一案,依次填写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执行日期、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2.在“经审查”后写明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理由。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理由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情形,并按照个案的具体情况填写。

3.写明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项、第3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4.裁定结果以及法律效力。表述为:“对申请人______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______人民法院上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如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是作出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状既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三、尾部

1.审判长及审判员等合议庭成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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