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人身损害上诉状

  一、人身损害上诉状

  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xxxx物业公司员工,住xxx市xxx区xxx路31号二区1号楼1单元503室。
  被上诉人:高某某,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xxxx物业公司员工,住xxx市xxx区xxx路211号4号楼1单元502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xx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水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4)水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责任划分比例错误,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无视法律,殴打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xxx晚报登报向上诉人表示道歉。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3页认定:因琐事发生口角时双方均应冷静处理,不应相互厮打,故对本案厮打的发生及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原、被告均有过错,被告应按其过错比例80%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首先动手将上诉人打伤,上诉人不可能任由被上诉人殴打,还手是正当防卫,。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承担20%的责任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判决被上诉人登报向上诉人表示道歉。
  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300元的公证费。
  上诉人是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请公证处对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进行公证,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属于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依法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被上诉人应当另行赔偿15日共750元的误工费。
  上诉人腰部虽有旧伤,但若不是被上诉人的殴打,则不可能引起旧伤复发,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支付15日共750元的误工费。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责任划分比例错误,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特提出上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4)水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二、人身损害的护理费怎么算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三、营养费怎么算


  (一)概念: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关于营养费的规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