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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起诉状

 一、土地租赁合同违约起诉状

  原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2,000元(暂计至2008年4月20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60,676.68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290.86元(2008年01月至03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4月20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松江区XXX镇XXX北路XXX号、XXY号和XXZ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毛XXX、叶XXX.该房屋的租期为2007年4月20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其中,2007年4月20日至2007年5月31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2008年4月0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二、租赁门面违约合同起诉流程

  租房合同纠纷起诉流程与其他合同纠纷起诉流程相同,以下为到人民法院诉讼的步骤:
  写起诉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如果是公司法人等单位,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个各一份;
  到被告地人民法院立案,交纳诉讼费。被告如果是公司法人等单位,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三、买卖房屋合同违约怎么写起诉书

  原告: ,性别: 汉族,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邮编:
  被告:xxxxxx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彪 职务:总经理
  注册地址:xxxxxxxxxx 邮 编: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 元,违约金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 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 年 月 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某悦花园 楼 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 年 月 日将首付款人民币 元,于200 年 月 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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