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起诉的案由怎么写
(一)标题文书上部正中写“起诉书”或”民事起诉书“。(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原告与被告栏目内,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
当事人的书写程序是:
(一)原告,多人需依次写。原告如有代理人,就写在哪个原告的下一行。
(二)后写被告,有几个依次写几个。
(三)再写第三人,有几个依次写几个。原被告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时,就在原、被告栏内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再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注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和职务。
二、民事诉讼立案案由介绍
所谓民事诉讼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立案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是诉讼程序的第一关,直接关系到审判权的行使,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保护。
在普通法系国家,由于奉行当事人主义,不存在立案受理的问题,当事人只要来起诉,即可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只办理登记手续。而在我们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奉行职权主义,法院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依照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我国法院的立案庭严格把守“立案受理”这道关卡,以“没有案由”或者“案由不正确”为由,将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拒之于法院门外。诉讼是纠纷的解决机制之一,对绝大多数国人而言,也常常是穷尽其他解决办法之后的选择,通俗地讲,老百姓不到万不得已,都不想“打官司”。站在民主与法治的高度来说,诉讼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立案是开启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门槛,非“要有案由”,而且非“要有正确的案由”,这道门槛是不是高了?这样,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是不是会成为空话呢?
三、案由并不决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第11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即,当事人起诉只需写明原告、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状需写明当事人、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相关;受理条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即可。所以,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当事人起诉要写明案由,人民法院将案由强推给当事人填写,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