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20)沪0113刑初421号

(2020)沪0113刑初4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2,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
  指定辩护人谭振平,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2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汪某2酒后在上海市宝山区真大路XXX号门卫室内无故滋事,先后持矿泉水瓶、椅子、螺丝刀等物对在上址值班的保安即被害人左某某(64岁)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左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左某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头皮软组织创,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汪某2于2020年1月2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2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验伤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汪某2的户籍资料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2酒后随意殴打老年人,致他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2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国滨
书 记 员 陆 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