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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3刑初416号

(2020)沪0113刑初4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指定辩护人许文俊,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许文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起,被告人黄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本区真华路XXX弄XXX号XXX室内,通过从每局赢牌中抽头渔利的方式,招揽赌客开设赌场。2020年1月17日9时30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依法至上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正进行“梭哈”赌博的章某、相某、陈某、周某某、魏某某等5人,并缴获赌资人民币4,060元及赌具扑克牌2副。同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上址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对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董某某、史某某、王某某、曹某、章某、相某、陈某、周某某、魏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相某、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材料;聊天记录及转账明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民警执法记录录像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涉案赌资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可以控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起,被告人黄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本区真华路XXX弄XXX号XXX室内,通过从每局赢牌中抽头渔利的方式,招揽赌客开设赌场。2020年1月17日9时30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依法至上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正进行“梭哈”赌博的章某、相某、陈某、周某某、魏某某等5人,并缴获赌资人民币4,060元及赌具扑克牌2副。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上址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对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董某某、史某某、王某某、曹某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材料、聊天记录及转账明细等证实,本区真华路XXX弄XXX号XXX室经中介曹某介绍后由史某某租住,后史某某经王某某的介绍转租给被告人黄某某。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于2020年1月17日在本区真华路XXX弄XXX号XXX室进行搜查,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4,060元、赌具扑克牌两副。
  3、证人章某、相某、陈某、周某某、魏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9时许,其等人来到上址玩梭哈赌博时被民警查获,每把抽取人民币40元交给被告人黄某某。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隔壁业主,上述地址到了11月份以后开始有陌生人进出,屋内有打麻将的声音,除了中午时间以外,其他时间无论早上凌晨或者半夜,都有人出入,上海口音居多,也有外地口音。经辨认,被告人黄某某频繁出入上址。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民警执法记录录像证实,其系居委会工作人员,因小区业主多次投诉,曾陪同社区民警上门劝阻过,被告人黄某某居住在该处。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办案说明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经过和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晓红
审 判 员 张 金
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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