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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刑初1967号

(2020)沪0115刑初19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22日0时5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GB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浦东新区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川沙路东约100米处时,因方向失控,小型客车车头撞击停于道路北侧大弯名苑小区门口黄色网状线内由陈以端驾驶的沪CZXXXX小型轿车车身左侧后门(车内载客汪某某、郑某某),沪CZXXXX小型轿车被撞后又碰撞正在轿车右侧后门下车的乘客汪某某、郑某某。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邹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1.27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告人邹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4mg/ml,属醉酒。事故造成两名乘客受伤及两辆车辆损坏,直接物损人民币30,614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法衡医学科技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被害人汪某某、郑某某的陈述,验伤通知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收款凭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邹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邹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娟娟
书 记 员 陈 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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