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20)沪0117刑初706号

(2020)沪0117刑初7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施某某,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20〕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施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DV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九亭镇淀浦河路涞亭南路路口往东300米处发生单车事故,民警接“安吉星”自动报警后至现场处理事故,发现被告人施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施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87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文燕
书 记 员 樊卓然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