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发挥重审和依法改判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有出入。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思想反动,一贯散布仇视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言论,并向往资本主义,一心想逃往外国”。根据是:上诉人于是19××年间,曾和李某、王某等说过“社会主义好社会主义的肚子吃不饱”等话,以及在日记中写有“中国没有自由,不如生活在资本主义国家舒服”等类语句。但是我对李、王等所说,只是对国家暂时困难时期吃粮紧张的牢骚话,经揭发后已向领导坦白说清,作了检查。至于日记所写,也是对个人的现实生活有些不满,并不是真想逃往外国。日记既没有认真看过,又是主动交代的,据此定罪,于法无据。因此,说上诉人“一贯散布……反动言论“、“一心想逃往外国”,是不符实际的。况且,那些都是20年以前的一些言论和想法,根据过去的思想定罪,怎能站得住脚呢?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性质不当。
上诉人从19××年起,经常出差,因在外挥霍而起意偷窃。19××年×月×日,出差××市时,在××旅馆偷走不知姓名旅客的普通行李包一个。回到单位后,打开一看,除几件旧衣和一双 新鞋外,还有三个本子和一张图纸,上说是看不懂的线路图和符号,都盖有“绝密”字样,当时十分慌,但又不知如何处置为好,遂将“绝密”文件存入箱内,一直未敢动。同年,5月1 6日,上诉人在码头候船回家,使用了那只偷来的行李包,经公安人员带去查问,上诉人当即坦白了偷窃事实,交出“绝密”文件。一审原判认定上诉人犯了“偷窃军事机密情报,企图伺机投敌”的反革命罪,主要是根据 “上诉人思想反动,一贯散布反动言论”,这一被夸大了的事实,联系上诉人的上述偷窃行为而得出的错误结论。其实,上诉人在国家暂时困难时期说的一两句牢骚、不满意的话,与19××年偷窃罪行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一审推论是失当的。至于“偷窃军事机密,伺机投敌”的认定,更是无据。因为上诉人在作案前并不知哪里有“军事机密”,因而绝无“偷窃军事机密”的动机和准备。事后又没有利用“绝密”作任何“伺机投敌”的活动,只是因惊恐而藏匿罢了,这怎能证明上诉人怀有反革命的目的呢?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性质,显然 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