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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刑初1764号

(2020)沪0115刑初17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江东华,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殷佩佩,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朱飞翔,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翁某某、辩护人江东华、朱飞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上海正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被告人董某某及翁贤忠(另案处理)为该公司股东。该公司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四楼开设正得网吧进行业务经营。2019年2月起,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翁贤忠,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上址正得网吧消防通道暗房内,设置一台十联捕鱼赌博机、一台八联翻牌赌博机(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鉴定其中十七台为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董某某与翁贤忠同时雇佣王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经营管理该赌博场所。被告人翁某某受被告人董某某及翁贤忠雇佣,在明知正得网吧进行赌博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两人向王某某收取违法犯罪所得,并每月固定获得高额工资及奖金。2019年9月12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缴获十七台赌博机。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在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丰康路XXX号一鸣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翁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陈1、赖某某等人的证言、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认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翁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翁某某系从犯;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能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情节;对被告人翁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翁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董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董某某、翁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董某某当庭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涉案赌场开设时间不长,被告人尚未实际获利;建议法庭对董某某从轻处罚。
  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翁某某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翁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9月,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XXX号XXX楼董某某等人投资设立的正得网吧暗室内设置了具有退币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渔乐无穷”十联机1台、“Hello明牌”八联机1台,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董某某等人雇佣被告人翁某某收取赌资。2019年9月11日晚,该场所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查扣上述电子游戏设备。经认定,上述电子游戏设备具有赌博功能,系赌博机。
  2019年11月9日,民警分别在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501弄抓获了被告人董某某、翁某某。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直至庭审前未供述涉案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董某某确认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开设在板泉路上的正得网吧的老板是董某某、翁贤忠,董某某主要负责正得网吧的经营,但董某某平时很少到网吧;翁贤忠委托翁某某代替他管理网吧,翁某某主要负责收账;2019年初网吧的暗室内放置了赌博机。
  2.证人高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板泉路XXX号XXX楼的正得网吧工作,网吧里有暗房,暗房里放置了2台赌博机,客人通过负责人可以进入暗房玩赌博机。
  3.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底2009年初,经面试后至板泉路正得网吧工作,担任网吧的主管人员,网吧分上网和游艺厅两部分,董某某在游艺厅的暗房里放置了赌博机;2012年应董某某的要求,正得网吧的法人变更为了赖某某,但网吧的实际经营者还是董某某。2019年国庆后,董某某曾经电话联系让其帮忙“顶”网吧老板,并承诺给其“好处”,其未理会。
  4.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刘某某均系正得网吧的管理人员,王某某负责消防管理、网吧账目管理等,刘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刘某某的证言还证实正得网吧内放置有赌博机。
  5.证人高3、林某某、唐某、陈某2、陈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板泉路上的正得网吧的股东、经营者是董某某,正得网吧内曾经放置赌博机;2005年董某某、林某某从唐某、陈某2处受让了正得网吧,后林某某将相应的股权转让给了翁贤忠;2019年董某某曾经委托高3“留意”收电脑、空调、游戏机的人员;2009年至2019年,董某某委托陈1负责正得网吧的财务工作。
  6.证人杨某、覃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转账记录截图,证实2018年底至2019年9月,杨某、覃某某、周某某多次至涉案的正得网吧暗房内,通过暗房内设置的2台赌博机进行赌博。经辨认,3人涉及的赌资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7.曾月寨的证言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翁某某的辨认情况,证实翁某某曾经使用亲属曾月寨的银行账户绑定POS机收取正得网吧的营业款项;经翁某某确认,由其银行账户转给董某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05,898元是涉案的赌资。
  8.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证实上海正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赖某某,董某某是公司股东之一。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支队行动大队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9月11日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XXX号XXX楼正得网吧的暗室内查获一赌博窝点,当场查扣了“渔乐无穷”十联机1台、“Hello明牌”八联机1台、黑色华为手机1部、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微信收款二维码;当场抓获了涉赌人员及工作人员9名。
  10.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11月9日民警查获了翁某某持有的苹果手机、华为手机各1部;在董某某的居住地查获了账本4册,扣押了董某某持有的白色VIVO手机1部、粉色苹果手机1部、票据5张。
  1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翁某某的到案情况。
  12.赌博机认定书,证实上述查扣的“渔乐无穷”十联机、“Hello明牌”八联机均具有退币功能,具有赌博功能,认定为赌博机。
  13.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翁某某明知董某某等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董某某等人收取赌资,提供直接帮助,被告人董某某、翁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某系赌场的设立者,系主犯,翁某某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系从犯;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翁某某依法从轻处罚。翁某某认罪认罚,所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真实、合法,公诉机关对翁某某的量刑建议得当,本院予以支持。翁某某辩护人要求对翁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董某某在庭审中能确认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董某某在庭审前从未供认涉案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涉案赌资数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根据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及参赌人员的证言可以证实本案涉及的赌资数额较大,故本院在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幅度内对董某某从重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其退赔后予以没收;扣缴的赌博游戏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人民陪审员 王荣富
人民陪审员 陈树芳
书 记 员 佘晓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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