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20)沪0115刑初2048号

(2020)沪0115刑初20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8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XXX号XXX室朋友家中吃饭时,趁无人注意,窃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房间内的女士天梭腕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1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照片及辨认笔录,价格协助认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经过,户籍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涉案赃物应予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娟娟
书 记 员 陈 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