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20)沪0110刑初542号

(2020)沪0110刑初5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二部刑诉〔2020〕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日2时许,被告人袁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1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杨浦区殷高东路进淞沪路东约1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袁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2.16mg/100ml,属于醉酒。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黄某某的证言,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确认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姜鑫磊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袁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袁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斯汀
书 记 员 裘泱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