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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032号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032号
  原告杨某,女,198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代理人胡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时瑞芳,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宣志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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