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X。
被告吴X。
原告陆XX诉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XX、被告吴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问题和家庭原因,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益下降。原告于2013年10月提出离婚并签署了由双方家长和亲属证明的离婚协议书。后被告于2014年2月私自撕毁协议,并搬入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居住至今,原告则独自在外租房。2014年8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4年12月判决不予支持。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吴X辩称,不同意离婚。过去,被告以自我为中心思考问题,表达方式和实际行为伤害了原告,对自己的父母和公婆也造成了伤害,现在被告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学着正确处理家庭关系,了解对方想法和变化,原告给与被告沟通的机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11月被告回娘家居住。2014年2月被告回婚房居住后,原告搬离婚房,在外借房居住。2014年10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12月30日本院判决不予支持。2015年8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及本案的庭审记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此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性格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夫妻矛盾加剧。现被告已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并表示予以改进,原告应念及夫妻情分,给予被告改过的机会。原告一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难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陆XX要求与被告吴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陆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向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