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柯小看,又名王亚四,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于临高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临高县博后镇得六村委会武西村,农民。2006年4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柯小看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 2006 年9月5日作出(2006)城初字3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柯小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小看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4月2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柯小看在三亚市文化宫门前将一小吸管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梁东平,获取毒资人民币18元。同年4月2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柯小看在阳光公园烧烤绿化带处,以2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小吸管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曾维奋。2006年4月28日晚上21时30分许,被告人柯小看在市阳光公园内伺机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39小管(经鉴定净重1.5883克,均含有海洛因毒品物质)毒资118元人民币,三星X609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小看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维奋、梁东平、吴德、林攀、陈林平、赖开全等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辩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登记表,物证作案工具三星X609型手机,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琼公鉴字(2006)445号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相片及图示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柯小看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小看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小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柯小看不服,提出上诉称:三亚市人民检察院(2006)三城检字第306号的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没有异议。但城郊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2006年 4月 27日12时许卖与梁东平的一小管和晚上卖与曾维奋的一小管所得毒资仅38元,数量少,4月28日在阳光公园被抓时缴获的毒品39小管,是在没有贩卖的情况下被抓,毒品没有流进社会未造成危害,应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