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住浙江省湖州市。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20〕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10月29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E9XXXX”小型轿车从浙江省海宁市驶入高速公路,途经沈海高速行驶至沪浙检查站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陆某某血样提取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陆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磊
书 记 员 张洁卿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