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20)沪0116刑初551号

(2020)沪0116刑初5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住浙江省湖州市。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20〕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10月29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E9XXXX”小型轿车从浙江省海宁市驶入高速公路,途经沈海高速行驶至沪浙检查站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陆某某血样提取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陆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磊
书 记 员 张洁卿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