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女,1978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辩护人沈军,上海锦维律师事务律师。
辩护人徐诚侃,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辩护人沈军、徐诚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赌博群,并在“八闽十三张”软件上建立亲友圈,组织群内成员通过亲友圈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向每局赢家抽取人民币3元、4元、5元、6元不等台费的形式非法获利。上述期间内,被告人谭某某向赌客收取台费共计人民币88,855元,从中非法获利实得人民币9,000余元。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人袁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微信信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交易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工作情况、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及调取的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家庭情况困难,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愿意退赃,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谭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谭某某的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吴 刚
书 记 员 俞 相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