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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1864号

(2015)历民初字第1864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山东某电工程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飞飞,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人民某报社山东记者站职员,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刁存江,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耿 露

人民陪审员 张 美

人民陪审员 卢衍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明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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