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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1258号

(2019)沪0107刑初12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住重庆市。
  辩护人王代清,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三部刑诉[2019]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某及辩护人王代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起,被告人甘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群龙街XXX号经营诚品鲜果店,并于2017年4月加入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平台,由平台接单配送店内商品。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甘某某伙同他人,通过刷手操作,采用虚构该店订单的方法,骗取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9152.8元。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甘某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甘某某的家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徐某某的证言,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数据表格及店铺刷单报案书,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工商银行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甘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可对被告人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书 记 员 张笑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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