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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1208号

(2019)沪0107刑初12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9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徐州路XXX号盛世嘉园15幢603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被上海市。
  辩护人梅毅澜,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三部刑诉[2019]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梅毅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采用其从网络上购买的新手机号码、验证码及新支付宝账户恶意刷单的方法,骗取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补贴款共计人民币53265.16元。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的家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的证言,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截图,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数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银行收款单据、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家属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书 记 员 张笑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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