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
辩护人徐瑷华,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2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徐瑷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于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间,先后组织廖某某、陈某某、李1、徐某某、陶某某、姚某某、樊某某、李某2、沈某某、何某某、蒋某某、叶某1、李某3、谢某某、叶某2等人赴柬埔寨,在当地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收取回扣。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梁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石某的陈述笔录,调取的监控视频资料,证人郭某、潘某某、陈某某、李1、徐某某、陶某某、姚某某、樊某某、李某2、沈某某、何某某、蒋某某、叶某1、李某3、谢某某、叶某2、王某某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贷款承诺协议、借据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卞 飙
书 记 员 董旭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